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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藥用植物生態產業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藥用植物生態產業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結合對中草藥用植物愛好者,共同推廣、復育、科學萃取、組織培養,題昇社區農地產值的經濟效益,辦理教學發展,傳承先民醫學文化國粹,以植物教育、生態環保…等等為工作大目標,以推廣藥用植物保健使用正確價值觀,促進社區全民健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屏東縣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本縣藥用植物調查、及種苗收集與復育及種植。

2.教育植物的保育生態環境產業推廣活動,冬夏令營、藥膳才藝、會員、學員戶外教學等活動。

3.發行藥用植物書刊及協助編印「藥用植物叢書」。

4.藥用植物的多元化的生態休閒旅遊,與國內外交流藥用植物發展參訪活動。

5.宣導植物的藥用、食用等安全知識。

6.與社區農業團體共同發展藥用植物及農業產物。

7.興辦慈善公益機構。號召青年志工參與扶貧濟弱、健康等需求,促成「助人為快樂之本」。濟助急難貧病鄉親。扶助急難清寒子弟完成學業。

8.其他方面,協助轄區有關單位.學校.團體合作.支援各協會及社區文化生態產業推廣發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屏東縣年滿20歲、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自然人、公司行號或法人,願在經費上贊助本會者,得由理事會推薦為贊助會員。但不得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整年不繳費者視同出會不得參加會員大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1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處理事務。
三、稽核本會財務收支。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5月31日第一屆第三次

理監事會通過,修改常年會費為:新台幣1000元。予第一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時追認通過)

三、舉辦事業盈餘。
四、政府補助。
五、社會捐助。
六、其他及其孳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7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屏東縣政府102年8月7日屏府社政第1022386140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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